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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孕育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反映在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研究上,由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法律建构都立足于各自区域的文化背景,因此也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但是,大家都无可争议的认为,刑法的因果关系研究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仅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它指导着司法实践。因此,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成了刑法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从世界各国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形成了两大相对且具有明显特色的理论体系,,即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体系和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体系。虽然我国一开始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是照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前苏联模式,但是随着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的推动,在新时期我国开始借鉴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学说,以求能找到解决中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出路。法律既然作为上层建筑的内容,那么我们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是能发现一些法律研究的共性,相互之间是可以借鉴的因此在因果关系问题研究上也不例外。站在理论服务于实践的角度,要摆脱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研究的困境,更要弥补新时期我国学者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缺陷,那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有一个基础性的认识和思考,就变得无比重要。在此基础上,要寻求我国因果关系问题的出路,那么对我们自身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最后再结合域内域外的学说,形成对因果关系的新认识,从中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出发,探索出中国刑法语境下主客观相统一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这样的思路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法律理论的研究如果脱离了司法实践,那么这样的理论就如同空中楼阁,因此必须把提出的因果关系判断新模式同具体案例相结合,看是否能解决司法疑难,最终回溯去论证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模式的合理性。笔者就是试图通过这样的研究过程,来建构一个统一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简要介绍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被提出的缘由,以及域内域外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整体现状和发展脉络,我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应该注意的问题和研究意义,写作本文所采用的方法,最后引出论题。第二部分,域外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理论的梳理与述评。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主要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其次介绍了英美法系的两层次因果关系理念,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紧接着针对学界对筛选法律原因标准的分歧,又详细介绍了四种不同的理论——近因说、普通因果观念说、政策说和预见说。最后,系统的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学说进行了述评。比较了两大法系在因果关系研究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其对世界因果关系理论发展所具有的的意义,这对我国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是是一种重要的启示。第三部分,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根据历史发展轨道,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古代朴素的因果关系理念,古代法律规定的保辜制度以及唐律中体现的事实因果和法律因果的分类就是明证。紧接着对现代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作了具体说明,分析了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三个发展阶段,由于一开始全盘吸收前苏联的模式,因此传统的因果关系研究深受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影响,学者们围绕着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区分说争论不休。其次,重点对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反思,详细分析出了其面对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最后,介绍了我国新时期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新认识,提出了修正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新条件说,对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等等观点,开始把焦点转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对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推动价值。第四部分,域内域外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思考。首先,介绍了刑法因果关系的新认识。刑法因果关系产生莫大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因果关系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所致,因为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独立存在,并且相互之间呈现普遍联系的状态,一种事物在作用于其它事物的同时也被其它事物所作用,相互之间都会产生作用力。再加之一些法学学者试图引进哲学的概念来诠释刑法的因果关系,由于两门学科本身所具有的差异所致,结果不仅没有解决法律问题,反而陷入了哲学思考的漩涡,最终导致因果关系问题更加复杂化。讨论刑法的因果关系其实对一些普通案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针对少部分的疑难案件,我们却需要去深刻探究引起危害后果的所有条件要素,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我们的认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故在面对事物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时我们无能为力,不仅实施行为的主体不能认识事物相互作用的细节,而且对法律人来讲也不能对这些细节有一个准确的评估。最后,域内域外学说之解析。域内域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最后的争论焦点落在了价值判断上,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学者都力图通过对条件的某种限制,即进行价值评价,以此来清晰界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有的学者主张应该更加关注行为的主观方面,相反有的学者强调行为的客观方面,但是站在刑法历史研究的角度上看,后者占据了主流。其实他们强调价值评价的客观性是与他们本国犯罪构成体系息息相关的,例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另外,德日刑法典发现也没有故意和过失的明确规定。因此,德日刑法理论界总是在客观的规范层面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第五部分,统一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之建构。首先,客观归因——条件式判断。在中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占主流地位,因此我们在面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时,必须把案情同这四个要件进行一一对比,看是否符合,只有四大要件全部齐全才能进行定罪。遵循入罪的四要件分析路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考察范围。在这里对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分析,只需要运用条件式判断方法就足矣,因为在四要件体系下,行为与结果具备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只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考察的内容,即使能够在客观方面上相互对应,也不一定能够入罪,还需满足其它三个要件。另外目前我国的刑法典中还有许多过失犯罪类型,要从客观意义上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一个结果是不可能的。最后,主观归责——罪过判断。在刑法领域,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只能与犯罪构成体系协调一致,因此虽然中国的四要件构成体系也不能探索在事物之间的这种物理联系,但是我们却能对其进行理论化的处理。但是这也不能彻底完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全部内容,它所带来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扩大的问题就凸显。重点就落在了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考察,以此来明确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最终归宿。这样的判断模式之所以能够顺利的建构,这完全是归功于我国的刑法典对主观罪过即故意和过失以及无罪过作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为统一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之建构提供了规范性支持。因此在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体系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属只需要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分析就能够彻底解决。第六部分,新模式的运用及具体疑案分析。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体系的解说路径,即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的模式,为中国刑法语境下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找到了出路,同时也为司法人员在实务中面对疑难案件提供了一个既易于操作又具有法理依据的分析范式。结合具体案例,遵循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的分析进路,先进行条件式判断,再进行罪过判断,这无疑是一种新的尝试,对破解因果关系问题的难题具有启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