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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市场管理,动用了法律的手段,自唐朝起开始有专门法律规范行市垄断,并最终在明代出现“违把持行市”的罪名。“把持行市”,概而言之,就是关于欺行霸市,垄断居奇、破坏市场的禁止。作为一种现象,“把持行市”一直存在于各种方式的市场交易之中。清代在继承明代社会经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法律上对市场管理进行调整,不仅沿袭了明代“把持行市”的律及部分条例,还因时损益,不断地修订增删新的的条例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较之前代,清“把持行市”既有对历代“把持”痼疾的规制,又有针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把持形式所采取的措施,规制对象更为广泛,针对市场新问题出台对策更为及时,监管更为全面,律例结构更加合理,独立适用性更强,在清朝的市场管理法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以实证研究为主,静态考察“把持行市”律文的历史渊源和历史演变,并着重考察清代“把持行市”例的发展变化,包括其的增删、演变及实施情况。在考证中,对“把持行市”律的立法动机和原则及律文内容进行定性分析,阐述其法律内涵及适用条件;对“把持行市”条例的制定和演变进行过程分析,梳理制度性变化以及行市垄断的复杂化所带来的法律的变革;对“把持行市”相关的规定进行概括介绍,进一步明晰“把持行市”的立法构成。最后,分析“把持行市”最独特的主体特点和体现的立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