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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不能够,也不应当保证银行不会倒闭。在一个市场经济体中,倒闭就是作为风险承担的一个部分。”[1]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准则,银行也不能违背。更何况大洋彼岸的金融危机,美国数家大型金融机构的轰然倒塌,揭示着长期以来金融业中存在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ll)的神话的终结,大银行,大金融机构的破产成为可能。因此,一个适合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的制定,是需要的,也是可能的。本文正是为适应这一现实,从经济法的视角,通过阐述这三个问题:需不需要专门的银行退出破产机制,需要什么样的银行退出破产机制以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构建的一些初步设想与建议,从这样的一个逻辑结构,来论证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制定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并以此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及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文章分为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商业银行退出破产机制必要性,通过对银行退出破产机制的的理论背景与特殊性论述,引出商业银行退出破产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较为完善成熟的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阐述,加以分析我国现状,从立法模式与遵循普遍原则的高度,构建出适宜我国国情与法律制度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第三部分,通过第二部分的理论构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的具体制度。包括前置接管措施,行政重组,以及行政清理及司法清理程序。最后以少量的篇幅,阐述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机制补充。本文认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机制,应当遵循应当遵循行政主导,司法辅助,以法院受理为界,划分行政、司法权的职责边界,即受理前的事务由行政处理,受理后的事务由法院处理接管以行政清理为主线,重组和稳定措施为辅助涉及公共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稳定的事务由政府部门主导处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财产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由法院主导处理。有序推进银行市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