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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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雇主的地位和权力被过度放大,而劳动者的权益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应当学习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劳动立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劳资力量的失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集体谈判权是伴随着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而由法律所确立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如今,集体谈判权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矛盾、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关注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关注作为集体劳动权利核心的集体谈判权,将是我国劳动立法发展的方向。对集体谈判权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对作为集体劳动权利核心的集体谈判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从集体谈判权一般理论分析、集体谈判权主要问题研究和我国集体谈判权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在集体谈判权一般理论分析部分,详细剖析了集体谈判权的含义和基本特征,厘清了集体谈判权的历史发展并阐明了集体谈判权的相关理论和社会功能。关于集体谈判权的含义,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集体谈判权是伴随着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而由法律所确立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集体谈判权实际上是一种劳资关系自治权,即法律所赋予的在劳资关系的范围内确定内部规则、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劳资关系自治权,集体谈判权主要包括劳资立法权、对等介入权和劳资共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关于集体谈判权的基本特征,一般认为有三个特征,即集体谈判权的主体具有间接性,集体谈判权的目的特定以及集体谈判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倾斜性。就集体谈判权的相关理论,本文阐述了多元论是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同时对集体谈判权进行了博弈论分析。在企业内部劳资双方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想通过自己的某种行动,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博弈,不断地为各自的利益进行交易和调整。因此,集体谈判的过程正是劳资双方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一种博弈行为。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作者分别阐述了集体谈判权具有彰显集体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利益的社会功能。论文的第二部分对集体谈判权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包括集体谈判的程序、集体谈判权的组织保障、不当劳动行为和诚信谈判的责任四个方面。集体谈判权是在谈判的过程中实现的。要实现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必须对谈判的过程予以规范。在集体谈判制度完善的国家,都对集体谈判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作者从谈判准备和谈判两个环节对集体谈判的程序进行了阐述。关于集体谈判权的组织保障,作者主要论述了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责任问题。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值得提出的是,工会在集体谈判中对劳动者的责任及工会承担责任的方式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的规定。通过思考,作者分析了立法者就工会对劳动者责任这一问题不作明确规定的原因,并对学界存在争议的工会违反集体谈判义务应否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这部分中,笔者对与集体谈判权有效运行密切相关的不当劳动行为内容及其救济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和阐述。不当劳动行为的限制是为了保障集体谈判权主体的独立性和代表性,防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抵制、干预和控制。从广义上来说,不当劳动行为包括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在此,本文重点介绍了各国对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有关规定。与不当劳动行为同样重要的是,如何对不当劳动行为采取救济措施。本文主要以对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规定较为完备的日本为对象并参照美国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分析。在这部分的最后,是对诚信谈判责任的论述。集体谈判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谈判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彼此信任是彼此诚挚合作的基础。诚信谈判的责任要求双方就工资、工时和其他就业条件以迅速有效、诚恳的方式进行谈判。因而诚信谈判也是集体谈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对我国集体谈判权的现状和完善进行了详实的论述。从我国劳动关系及集体谈判权现状来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新旧体制都在发挥作用,企业改革、改制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滞后,加上存在一些政策性障碍,这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集体谈判制度在推行中也并未充分发挥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集体谈判权的实现,从认识到实践还面临很多困惑、问题和矛盾。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包括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等,将使我国面临许多新的挑战。面对我国的劳动关系及集体谈判权现状,我们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加强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保护,使他们自己能够以组织的力量与雇主抗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集体劳权关系理论,并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上,作者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集体谈判权的发展对策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集体谈判权的立法保障、集体谈判权的组织保障(工会)、行动保障(罢工权)以及与集体谈判权有效运行密切相关的不当劳动行为和集体谈判级别五个方面。首先,作者提出,我国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权的保护在立法层面上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相关立法简单,立法层次低和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仅有几个条文规范集体合同。《劳动法》仅用寥寥几笔勾勒了集体协议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难以为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提供足够的、有效的法律支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的具体程序仅见于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中的个别条文中,显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推行中由于执法手段有限也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其次,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工会作为集体谈判权组织保障的作用还比较欠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目前我国工会的独立性不够,使其难以真正代表劳动者的意志,承担起集体谈判主体的职责。工会的独立与否决定着集体谈判权的实现程度,因此至关重要。从完善集体谈判权的组织保障角度来看,作者从工会的组织独立、活动独立和经费独立三方面进行了探讨。再次,作者从集体谈判权的行动保障角度,论述了罢工是集体谈判成功的后备武器,我国关于罢工权的规定对集体谈判的影响以及对我国罢工权立法体系的构想。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罢工权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它是集体谈判成功的后备武器,能保障集体谈判权得到真正的落实。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罢工权几乎是空白。实际上我国从建国至今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罢工现象就一直存在,并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我国建立罢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罢工权的行使,可以避免无序罢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可以为集体谈判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行动保障。鉴于此,作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罢工权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由于不当劳动行为对集体谈判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因而,要完善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尚需对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规制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科学的构建。作者从几类不当劳动行为在我国实践中的不同表现出发,论证了我国不当劳动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立法类型和救济制度两方面探讨了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制问题。从各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多层次的集体谈判结构是其共同的选择。为了使集体谈判权的实现更广泛充分和更加完善,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提出应该在我国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以便多层次地切实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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