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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普遍建立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的一种监督机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制定以来,就一直饱受争议。其中关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如何重塑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使其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是本文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论文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的引言部分首先通过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的缺陷入手,指出现行的《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义已经严重的滞后于法律和社会的发展,为本文的立论做了铺垫。紧接着,论文分析了目前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本论文研究的学术意义。论文的第一个部分着重在于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进行理论上的分析。通过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界定,提出了在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时所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参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和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紧接着,论文从立法体制的角度,通过对各国立法模式的比较,归纳出我国立法中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应采取混合式的规定方式。随后,论文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了辨析,并且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法理依据行了探讨,如行政法治理论、正义与行政正义理论、人权理论。论文的第二个部分从理论与现实的双重角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论文从行政复议的参与双方主体出发,就行政主体的角度而言,行政复议制度之完善是进行行政控权之必需;就行政相对方而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完善是保障行政相对方权益之必要。然后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入WTO对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挑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提出的要求三个现实角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论文的第三个部分属于实证分析,重点在于通过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在厘清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发展历程之后,总结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其一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一方面,应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已经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例如抽象行政行为在复议审查时不具独立性。其二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脱节,并对脱节的原因和脱节的表现形式做了具体分析。论文的第四个部分是结论。在前三个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提出了完善的对策。作者从行政行为的理论创新、构架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新模式、完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关系、建立完善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和及时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方面提出了自己浅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