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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向。在世界性社团革命的大潮之下,非法人社团成为我国众多快速崛起的社会团体中的重要一类。随着非法人社团数量的增多以及规模的扩大,其范围已经从休闲娱乐、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领域逐渐延伸扩展至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引导社会自治、加强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却没能与非法人社团的现实状况相契合,目前我国法律还不承认非法人社团的民法地位,甚至仍然将其作为非法组织对待,使得大量非法人社团无法正常参与民事活动,长期生存在合法和非法的夹缝之中,社会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解决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成了当前非法人社团面临的核心问题。围绕该问题,本文从民法角度入手,在分析非法人社团的性质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民事法学理论探讨非法人社团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行性,并进而提出构建我国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方案。在本文中,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得到了交叉式的应用。文章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从民法角度对非法人社团主体化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除了结论部分,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引言,着重阐释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国内外当前研究现状等相关问题,借以引出本文的研究主体。第二部分为非法人社团及其民法地位概述。该部分首先对非法人社团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其次着重介绍了非法人社团在国内外的兴起与发展状况,分析阐述了非法人社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最后总结我国非法人社团民法地位的相关立法以及现行立法下我国非法人社团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为非法人社团民法地位的比较法考察与借鉴。该部分以介绍域外非法人社团民法地位的立法情况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主要内容,分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两部分加以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进而分析总结出域外立法对我国社团发展的启示和借鉴作用。第四部分为非法人社团民法地位的重构。首先论述了非法人社团的合法性与私法性问题,阐述非法人社团具有合法性和私法性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赋予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第五部分为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构建。该部分着重探讨了赋予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资格相关制度上的设想,结合非法人社团的实际特点,首先提出我国非法人社团的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其次讨论了非法人社团内部治理机构、治理规范及限制问题,最后对其财产归属和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