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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诉讼过程始终,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体现了立法不同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诉讼结果。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由于侵权证据的无形性、隐蔽性和易逝性等特点,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举证较为困难。而由于方法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密切,在当事人举证及法院实施证据保全过程中容易泄露被诉侵权人的商业秘密。因此,研究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结合举证责任相关理论和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对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个粗浅的探讨。文章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方法专利的特征,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规范说、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论述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由于方法专利的特殊性质,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完全依据传统的举证责任学说——规范说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适当调整。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立法演进历史,指出在不同发展阶段,我国对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接下来对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作出详细的论述,对“新产品”和“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探讨了“新产品”和“同样产品”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在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下,论述了被诉侵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技巧。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详细分析了证据保全措施适用的条件、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以及原告的举证达到使法官确信被诉侵权人极有可能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时由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形。最后论述了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的方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在考察了Trips协议和美国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情况下,结合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相关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