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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是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产物。2013年1月1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各项制度改革不断向前发展,我们深感欣慰的是,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逐渐受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81条填补了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一般立法中的空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将会更好、更科学地指导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有了明确规定,但仍有遗憾,留有不足、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剖析,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对其进行宏观的评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设想。在对以上的具体阐述中重新界定诉前证据保全的科学内涵,对其性质进行准确定位,扩大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具体程序。重新审视和思考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促使其确定事实、证据开示以及裁判外纠纷解决等功能的充分发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全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为完善证据保全法律制度提供合理、有益的建议。
由于受到研究视野、资料信息、思维模式、时间等局限,在本文中,笔者的很多分析都只是种尝试性的、甚至是表面化而不够深入的分析,再加上本人知识的浅薄,驾驭能力局限,只能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完善进行简单分析,本文在充分参考评审老师的修改意见基础之上,对论文结构和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和整理,并不断加工、润色方才完成。论文写作过程中忽视了某些细节,不足之处是难免的,只希望能够在“自圆其说”的基础上成为“引玉”之“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