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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是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证据作了一些初步的规定,证据法学理论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但电子数据证据开示的相关规则在我国诉讼立法中尚属空白。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比传统证据更缺乏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利用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证据突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开示不但能够有效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而且节省了庭审中对证据审查的时间,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因此,本文以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托,在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
本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介绍和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开示的理论基础。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发展及价值,并对我国的证据开示现状进行剖析。对电子数据证据及电子数据证据开示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开示的价值。
第二章对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进行了反思。在分析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的现状后,对构建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构建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第三章至第六章对构建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程序、法律规制及救济提出了具体设想。第三章构建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主体的双向开示原则,并详细阐述了当事人及法院的电子数据证据开示责任。第四章构建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范围的有限制的全面开示原则,并分别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开示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五章构建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开示时间、电子数据证据的开示形式及电子数据证据开示的方法。第六章对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制及救济的进行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