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中国,农村社会中存在着两种规则治理机制,一种是国家确立的法律机制,另一种是由乡民维持的民间规则。民间规则是存在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之外,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准则。民间规则与国家法相比,其形成具有自发性,其效力具有地域性,其内容具有具体性,其运作具有心理性及人文性。民间规则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民间规则的内容可以将民间规则分为事实判断型、价值判断型以及事实与价值判断混合型三类。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条件下,将民间规则引入林权纠纷的调处中,不但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行性。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