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潘成刚等人抢劫案”论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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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转化型抢劫罪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抢劫罪,但由于立法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刑事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界定也不明确,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协调,由此导致理论界对转化型抢劫罪尚有一定争论。鉴于此,本文拟对潘成刚等人的转化型抢劫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与法律界的相关理论相结合对案件进行分析。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引言部分提出转化型抢劫罪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转化型犯罪的认定。正文部分是对“潘成刚等人抢劫案”所涉及的争议性问题的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的经过以及案件审理情况的一个回顾,从而对案情和审理情况有一个大致的整体了解和把握;第二部分是对案件中三个争议性问题的讨论。又分为三个部分:(一)通过将案例结合理论和法条以及司法解释,来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行为是否要构成犯罪才能成立转化后的犯罪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二)主要是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对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当场性问题的时空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分析;同时对行为人使用暴力以及暴力威胁程度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三)从共同犯罪理论入手对该案中同案犯未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不作为行为如何定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提出对相关法条进行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建议,结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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