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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现象是人类社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婚姻的本质是什么?理论界有伦理说、爱情说、制度说、身份说和契约说等等。婚姻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并且是西方社会婚姻本质理论的通说。在我国,身份关系说是通说。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婚姻法领域,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婚姻契约说。在我国的婚姻法里也充满了契约元素,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的继续发展,婚姻契约理论会在我国婚姻关系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婚姻契约理论阐释。婚姻契约可以分为宏观的婚姻契约和微观的婚姻契约,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婚姻契约理论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形成到进一步发展的过程,其萌芽于古罗马的婚姻合意思想和教会法的同意原则,由康德最先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由法国宪法和民法典最早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这标志着婚姻契约理论的形成。二战之后,婚姻契约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西方各国的实践更加丰富和完善。婚姻契约具有身份性、存续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不完全性。第二章婚姻契约理论的实践。理论终究是为了指导实践的。本章主要通过对婚约、夫妻忠诚协议和网婚的法律规制展开论述,阐明在婚姻契约理论的指导下,对这三类婚姻契约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和思路。第三章我国婚姻契约制度的培植。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大量的契约元素,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契约本质及其发展趋势。我国的婚姻法还存在诸多契约缺失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和完善。笔者站在婚姻契约论的立场,对我国婚姻法中的契约建构进行了阐述。视婚姻为契约,能让我们更清晰更客观的认识婚姻,更准确理解婚姻,更公正解决婚姻纠纷。用宏观的婚姻契约理论指导微观的婚姻契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解决复杂的婚姻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