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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最早出现于改革开放时期。各地方境内居民纷纷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享受优惠政策或避开法律规制,并且,这一现象正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返程投资这种行为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大量资金的同时,却也扰乱了我国正常稳定的金融秩序。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却没有真正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办法,有违我国引进外资、让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初衷。返程投资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导致资本外逃、造成税收收入流失、影响金融稳定等经济问题。返程投资过程中会发生股权或资本的跨境流动,当资金由境内转移到境外,再由境外回到境内时,内资已经披上了外资的外衣。此时税收有别于境内企业的税收,且资本的流动也带来外汇的不稳定。 外汇与税收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因此法律对其的监督管理也需要层次分明、切实有效。外汇与税收管理法规是两个并行的法规体系,法规难免有疏漏且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性的缺陷。它们的法律监管问题同时发生于返程投资的过程中,即可以返程投资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将能得到更具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