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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制度自20世纪20年代创立以来,由于其“本土化”特点,发行手续简单、融资便捷,极大地方便了跨境交易和交割,促进了跨境上市融资的发展,同时也受到了很多中国企业的追捧。 在美国这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监管体制下,美国存托凭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着相对独特的要求。在发行过程中,美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除了要符合一般证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诚信和公平等实质性原则以及规范和易解的形式原则外,还具有自愿、“不豁免的豁免”及分别登记等特殊信息披露原则。在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根据进入美国市场程度的不同,每种类型的美国存托凭证在发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每一个更高一级的存托凭证都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因而也增加了这种存托凭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中国企业在赴美发行美国存托凭证上市融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守美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美国存托凭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同时国内证券市场也要加快自我完善的步伐,为我国海外上市融资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制度支撑,同时也可以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在我国市场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