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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理论的通说,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复数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社团法人。而一人公司的成熟及合法存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初始的萌芽状态、逐步建立,到各国基本承认及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的漫长过程。经过充分的酝酿和研讨,2005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公司法》修正案,我国公司法也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此规定对于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深远。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回应,是公司立法上一重大突破。但仔细探究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仍存在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化精准等缺点。当一人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很好的规制风险,就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危及到整个经济秩序。因此,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值得我们深入研究,通过研究完善此项制度,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快速良性的发展。全文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从一人公司风险产生的基本原理来阐述的,首先,明确界定了本文所论述的一人公司主要是指我国立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其概念和特征;其次,围绕一人公司的特征,股东的唯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出发,阐述了我国一人公司规定中存在的风险及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最后,深入分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对一人公司风险防范规定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立法规定,比如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与借鉴以上国家对一人公司风险防范的规定,旨在从中汲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此弥补我国对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规定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第三部分,笔者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风险防范的具体规定,然后对比国外的相关先进经验,对我国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存在的缺陷,为第四部分完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打下基础。第四部分,笔者主要针对我国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现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及其相应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完善方面,从整体上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设计的一些构想,从而保障一人公司真正融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