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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层面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对规章制度的性质存在理论上的不同认识,这种争议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有关理论和实务方面存在多种理解和操作。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等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分别介绍与规章制度有关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概念,以及其中的关联和异同。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缺乏有关规章制度的明确的理论指导,导致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非常含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地方立法和地方司法界出现了有关规章制度的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规定,这些均源于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缺乏准确定位。第一章主要是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分别对纯粹契约说、事实上习惯说、劳动合同附件说、经营权说、习惯法说、授权说、根据二分说、集体合意说进行介绍和评析。第二章在上一章对各类学说评析的基础上,根据规章制度的产生和规制劳动关系的角度,认为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应当为“有条件法律规范说”,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一定的条件分为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规章制度和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规章制度的条件为民主的制定程序、公示、内容的不违法,在处理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适用。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应遵守,遵守的义务相当于职业道德范畴。在这一章,也用大量的篇幅对比了有条件法律规范说与其他学说的异同,尤其是对于其他学说不能解释的问题,从有条件法律规范说的角度进行了阐释。第三章通过介绍外国有关规章制度的立法情况,分别对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应与用人单位用工人数有关系、制定权与制定程序、内容、公示、行政备案审查以及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关系的角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提出了部分建议,且从中也可以变相佐证笔者的有关思路。结语部分则总结和强调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希望能够对于有关规章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一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