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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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两事物,一者引起另外一者的关系。而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则是指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更是一个难题。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各据一词。条件说扩大了因果关系可归责的范围,且无法解决介入因素的问题。而相当因果关系说规则模糊、规范性程度低且无法进行反复检验,没有纠错机制。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坚持的必然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寻找一个行之有效的研究方向或者解决方法来实现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化。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指出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罗克辛教授对他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方法论等做出了比较完整的阐述。建立了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以及结果在构成要件范围之内三个阶层的内容体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排除规则,从正反两方面对归责进行限制,保证规范的明确性的同时避免过于宽泛。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区别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引起而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在探究行为能被归责的具体的范围。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相当性。这也是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客观归责理论三阶层内容体系的介绍,分析因果关系旧有理论存在的缺陷,阐述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困境,试图通过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努力为因果关系难题的解决寻找出路,为因果关系提供一个具体可行的认定标准,其既限制了条件说的漫无边际,又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提供了具体完整的判断标准。希望通过将客观归责理论的精髓延伸到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之中,并应用于刑法实践当中去,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务因果关系的判断难问题。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适当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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