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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之后的又一次新的技术革命信息革命。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成为当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人们对互联网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浏览新闻、检索资料等,而是向着更深、更广泛的领域发展。网络电视、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互联网新兴服务开始出现,并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虚拟财产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新事物,它给传统的民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问题和纠纷也相伴而生,尤其是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案件,在近两年来一度成为法律界谈论的热点。对于虚拟财产这种新兴的财产类型,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己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的虚拟财产保护却面临众多法律难题,如立法空白、取证困难等等。本文共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基本概述,广义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箱、QQ号码、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等;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那些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在网络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1玩家在自己喜欢的一款网络游戏网站上先注册一个游戏帐号,并在游戏中建立一个虚拟的游戏角色,通过向网络运营购买一定时间的游戏卡才被允许在该游戏中进行游戏。当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投入了一定时间、精力,游戏中虚拟人物便具有了一定的等级,于是便取得了一定的虚拟物品以及一些相应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那些存在网络空间中游戏玩家用来交换虚拟物品时一般等价物,类似于现实中的货币功能。虚拟物品主要包括玩家在游戏中使用的“宝物”、“武器”等,是游戏玩家通过游戏所得,玩家有支配、占有、使用的权利。我们通常所讲的网络虚拟财产基本是指网络游戏中的那些虚拟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狭义上的虚拟财产。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指虚拟财产存在干网络虚拟空间中。这种虚拟性是相对于现实世界事物的现实性而言。虚拟财产的客观性是指虚拟财产并非完全脱离于客观现实世界,而是与现实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虚拟财产的有限性包括空间上的有限性和时间上的有限性。虚拟财产空间上的有限性是指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世界而存在。虚拟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是指任何虚拟财产都是有存在的期限,不可能永远存续下去。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是指虚拟财产中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并可以以货币形式给予度量,即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三部分详细剖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针对当前流行的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等关于网等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本文一一进行了评析,进而对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第四部分描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并介绍了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还不尽如人意。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对这种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