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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史的视角,通过阐述现实社会与理想社会、民众的实际形象与传统形象、地方官的现实表现与官方要求之间的差距,揭示出清代社会和法律都存在着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这些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与法律本身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清朝统治者不遗余力地致力于设立理想社会、理想民众、理想地方官的典范,但是清代社会中诬告行为的大量存在,无情地击碎了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的泡沫,乡土社会中人性的自私结合社会环境的窘迫,成为人们互相攻讦的导火索。随着社会的变迁,诬告律也日臻细致与严苛,但是仍然无法阻挡民间诬告行为的普遍化和复杂化趋势。分析判牍中诬告案件的类型,可以认识到,人民生活的贫困、家庭关系的经济利益化、官民关系的紧张化等都是清代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个现实社会与国家设想的理想社会的理念大相径庭。诬告案中追求利益的民众形象和运用权术实现自我保护的地方官形象,与国家对他们的期许也有明显的差距。对于民众来说,自身利益的追求,常常鼓励他们积极地投入到诉讼中去,这种积极性在诬告案中显现得尤为明显。诬告案中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选择。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诬告者采取了许多积极的策略,这就是民众真实的社会生活。地方官也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徘徊,作为受传统儒家思想熏陶的国家中下层官僚,他们一方面希望实现经世济民的儒家理想,另一方面也渴望良好的政绩以达到升迁的目的,而国家官僚体系的设置又将他们置于繁重的工作和严厉的法律监督之下。因此在听讼的过程中,他们会谨慎地利用“双向风险控制”策略,事上安下,在个人利益、民众利益、国家利益中不断权衡。当清代社会开始呈现出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时,法律作为经由社会主体实践的社会规则,其表达与实践就必然出现背离。在诬告案中,地方官总是会按照法律的要求验证和查找证据,最终依据法律为诬告者定罪,基本保持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诬告反坐”的刑罚规定在量刑中并没有被严格地贯彻执行,取而代之的是更能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天理”和“人情”,隐藏在情理背后的,是不同的群体因其自身利益需要而必须遵循的潜规则。在清代地方司法中,官方潜规则与民众潜规则在互动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同时,由于潜规则在稳定社会关系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法律的默认或支持。因此,清代地方司法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具有合理性,这是地方社会摇摆于理想范型与现实格局之间的必然结果。在这一基础上,社会的参与者:官、民以及社会控制原则——法之间,存在着博弈性互动,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相互推动,在互动中最终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