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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引导侦查制度应当首先从它的理论基础着手,笔者认为: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是检察公诉权理论。检察官从刑事公诉的有效性这一角度出发,必然要求采取一定的程序设计来组织协调刑事侦查程序中证据的收集,这样才能保障刑事公诉案件的质量,公诉权的这一客观要求是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公诉权还从法律上约束侦查权,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这有助于保障刑事被追诉方的人权,使对他们的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强化,公诉权对侦查权能动性地控制是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之二。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刑事公诉权的唯一机关,必须通过一定刑事诉讼构造来实现刑事公诉权的功能。我国现行“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由于自身存在的种种缺陷,不能保证充分发挥公诉权的职能。通过检察引导侦查,使审判前程序成为一个整体,做到起诉是中心,侦查服从起诉,建立起“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三角型诉讼构造。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恰如其分的位置,通过合法正当的侦查程序及时充分地收集到定罪证据,使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中获得胜诉。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引导侦查是其实现公诉权的必然要求,引导侦查是公诉权的实现途径。引导侦查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相当广泛的,通过对各国刑事侦查制度的考察,着重剖析检警分立型和检察官指挥侦查型这两种基本检警关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权力应包括控制警察,检察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权,检察官完全侦查权,检察官侦查领导权、指挥权和征用权,检察官对侦查程序全程监督权,检察官惩戒权等方面的权力,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引导侦查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论述完善引导侦查机制的原则,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范围、途径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检察机关的改革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