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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的态度,可以归纳出迟延交付的定义至少有两个:一个是仅指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货物;另一个是指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货物,以及在没有约定期限时,承运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货物。从定义的区别可以看出迟延交付问题的复杂性。尽管海上货物运输历史悠久,但迟延交付问题的法律规制出现不过几十年。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的回避,到《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态度的嬗变,可以看出,迟延交付问题总是在利益平衡的杠杆上摇摆。随着时代的发展,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迟延交付问题的处理之道。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吸收了当时国际上的先进成果,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关于迟延交付的概念不清;以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为唯一判断标准与造船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责任限制额过低与民商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不相吻合;在沿海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上存在不同法律体系等等。这些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认识混乱,裁判尺度不统一。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迟延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海商法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思路。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迟延交付基本要素考量”,介绍了迟延交付的概念和性质,探讨迟延交付的认定标准,从迟延交付的历史发展中反映出理论和实务界对迟延交付态度的走向,通过对迟延交付和相关联因素的关系,说明迟延交付问题的复杂性。第二章“迟延交付的成因”,分析导致迟延交付的原因,主要包括船舶不适航、绕航、未合理速遣、海事事故、港口因素以及战争、海盗等原因,成因众多反映出迟延交付与海上货物运输密不可分。第三章“迟延交付的起诉”,研究迟延交付诉讼的诉讼主体问题,谁可以作为索赔人提起诉讼,谁应该成为被告。同时应关注迟延交付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第四章“迟延交付的抗辩”,研究迟延交付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分析索赔人的损失范围以及承运人的抗辩事由,有利于迟延交付诉讼的正确解决。第五章“我国迟延交付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迟延交付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价,讨论迟延交付制度完善的要求和方式,提出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