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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商事交易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双方当事人单一合同的简单交易形式,逐渐衍生出多样化交易形式,即一桩交易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和多份合同。今天,我们正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商事交易格局,不难想象,为了应对多方多合同交易带来的多方多合同争议问题,仲裁程序也愈来愈复杂化。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进行分析,本案涉及到形式上的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多份合同以及多个仲裁条款,本文以该复函案件为基础,主要集中分析多方多合同形式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以期为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合理裁决提供参考。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一个涉及多方多合同的仲裁案例,即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案,并将法院对此案例的裁判要旨做一简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即多方多合同形式下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拓展到其他合同之上。第二部分,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前提,即各合同之间的关系。从逻辑上可将多方多合同分解为三类:一是形式上的多方多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同一合同;二是多方关联合同;三是多方独立合同。本文分析了区分这三类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判断标准,为下文多方多合同形式下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复函案例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分析。本文先分别按照上述三种合同情形,分析各种合同关系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多方多合同关系在实质上可转化为双方同一合同关系,则其中的仲裁条款自然及于全部合同;如果多方多合同关系是多方之间彼此独立的合同,则该仲裁条款只及于特定的合同,不能及于其他没有关联的合同,因此该仲裁条款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是无效的;如果多方多合同关系是多方之间彼此关联的合同,原则上可在符合条件下合并仲裁,否则只能按照独立合同来处理,但无论如何,仲裁条款也仅仅针对特定合同有效,不能当然适用于其他合同。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可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做出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本案合同形式上是多方多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同一合同,仲裁条款自然及于各形式上的多个合同,有两个仲裁条款存在的,应将后仲裁条款视为是对前仲裁条款的变更,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依据后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第四部分,通过对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案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分析,揭示了中国仲裁实践在界定多方多合同形式下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即认定仲裁条款效力)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出对实践中识别实质同一合同的标准以及如何应对矛盾仲裁条款的经验启示,使我国仲裁实践紧跟时代潮流,与国际仲裁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