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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的概念最初来自于罗马法格言的“不知法律不免责”,经过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做法在当下讲究刑法文明、法治文明的时代已经受到众多的质疑。违法性认识于我国而言,是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引入的“舶来”概念,但并不意味着违法性认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是一片空白。即使我国刑法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国内的众多学者都对违法性认识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包括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内涵、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以及违法性认识如何判断等等,“违法性认识”这一概念已经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违法性认识从不要到要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我国也受到了极大的争议,但在如今刑法保障人权的强大号召下,违法性认识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本文从违法性认识的内涵、功能、认识标准以及认定步骤方法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在文中的第一部分指出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和内涵,即是行为人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者法律秩序的价值认知。在文中的第二部分从五个方面来论述得出违法性认识对于犯罪故意而言属于必备要素,也即成立犯罪故意之时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文中的第三部分是关于违法性认识的标准及认定步骤方法,笔者采用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标准,即只需要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除非行为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正当辩驳理由。在认定步骤上首先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继而对两种犯罪分别采取推定方法和特别例外排除法,对违法性认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