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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入,刑罚谦抑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可以说,刑罚谦抑性包涵的内容极广泛。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众多学者论述的是刑法谦抑性,而其重点基本上都是集中在犯罪方面,关于刑罚的论述却是不多,并且比较抽象,缺乏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这与刑罚的重要地位是不相适应的。本文试图以刑罚为视角,论述了刑罚的谦抑性,因为从整个刑法体系乃至社会制裁体系来看,刑罚无疑应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它动用了最严厉的制裁措施,甚至关系到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从犯罪人来看,罪名对于他来说可能并不重要,其真正关心的就是刑罚的轻重,因为这切切实实的关涉到自己的利益。本文就刑罚谦抑性展开了比较具体的论述,并从立法、司法、刑罚执行等阶段具体分析了刑罚谦抑性的现实情况以及改善的具体措施引言部分着重概述了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研究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约39000字。第一部分讨论了刑罚谦抑性的含义。由于学者之间对刑罚谦抑性的含义存在着纷争,本部分介绍了刑罚谦抑性的渊源以及较具代表性观点,然后在对各种观点作一简单的评析的基础上进而指出刑罚谦抑性所应具有的内涵。本文认为,刑罚谦抑性指刑罚作为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其要基于对自身历史作用合理定位的基础上,适时地调整自身的严厉性;对于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在适用处罚时,要根据一定的规则严格控制处罚的范围与程度,从而维护刑罚作为最严厉惩罚的最后手段性以及人道与宽容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刑罚谦抑性的理论及现实根据。现代社会之所以确立刑罚谦抑性是有一系列的根基原因使然的,它也符合时代的需求。本文从刑罚与犯罪的关系、刑罚自身的成本及副作用、刑罚的发展史、社会现实状况等方面论述了刑罚谦抑的必要性。在社会中,犯罪的发生原因是多样的,种类是复杂的,其具有必然性,刑罚对于这种必然性需要一定程度上保持一种理性的谦抑;从刑罚的本身来看,刑罚的运作是有成本的,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刑罚不可能触及一切行为,况且,刑罚还有自己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是其无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尽量要把这种恶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从人类社会的刑罚史来看,刑罚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一路走来,我们可以看到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刑罚在逐渐的轻缓,刑罚的执行也在逐步的人道化。此外,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刑罚的严厉性,可以看到在不同的时代,社会心理、刑罚的严厉性是在变化的,这也要求我们来动态的看待刑罚,要逐步控制刑罚的严厉程度;刑罚制度仅仅是一种规范措施,它不能脱离开社会而起作用,其生命力的发挥更只有在具体的社会中才能得以显现,在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政治的具体情况也决定了刑罚要谦抑。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刑罚谦抑性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理论与现实基础上,刑罚需要谦抑,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我们随处可以看到许多与刑罚谦抑性相违背的做法。文章详细分析了刑罚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刑罚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层面首先表现为刑罚体系不合理,种类过少。在刑罚的种类中,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上都是自由刑及财产刑,而没有一些性质更为温和的刑罚措施。其次,刑罚处罚的范围太广,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在总则部分中予以规定,这样,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在分则中所规定的故意犯罪中,一般只要有预备、未遂或是中止形态的,都要处罚。此外,刑罚呈现过重态势。如死刑、无期徒刑被大量采用、对某些罪名配置的刑罚过重,文章以多发的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为例,通过与其他国家关于此类犯罪配置的法定刑进行对比,分析我国对两种罪名配置的刑罚属于重刑,并且,其他刑罚往往依此为参照,这样就造成刑罚的攀比,刑罚体系呈现重刑态势。在司法层面,问题严重并且表现纷繁复杂。首先在量刑时,一些不需要评价的因素被考虑,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表现为重复评价现象严重,作为定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在量刑时被再次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评价;在对被告进行量刑时,没有正确区分各种情节,对于被告人属于轻情节的,却按重情节处罚,使被告人承受了过多的刑罚;客观归罪倾向严重。其次,没有正确执行对被告人从宽的规定。这表现为在对被告人自首、立功进行认定时,司法人员要求的条件过分苛刻,导致被告人即使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也得不到认定。并且在减轻处罚时,操作方法不当。再次,在犯罪后果的处理上,不愿意运用免除处罚等非刑罚措施。最后,在刑罚适用上,重监禁刑而轻视非监禁刑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对于非监禁刑,我国司法机关对其适用率极低。在刑罚幅度包括了非监禁刑和监禁刑时,司法人员往往动用监禁刑而不愿意考虑非监禁刑,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刑罚执行阶段,主要存在缓刑适用太少、假释率太低、刑罚执行方式单一,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等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刑罚谦抑性指导下的刑罚完善。文章通过上面的论述,指出我国要从思想、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实现刑罚谦抑性的具体改善措施。而实现刑罚谦抑性首要的是要转变重刑思维,树立科学的刑罚观,由于我国有着重刑治国的悠久历史,因而树立科学合理的刑罚观就分外必要。同时,也要对具体的刑罚制度内容进行完善,以发挥其生命力。另外,要加大适用非监禁刑的力度,对于轻微犯罪来说,更要严格限制监禁刑的适用,只要无特殊情况,就要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更要严格限制。最后,要改变传统的监狱行刑模式,促进行刑的社会化,而这需要完善的做法就是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并且要积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把这一制度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