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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基本要义,高校信息公开,有利于规制高校公权力,促进大学的治理,提升高校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不过,高校信息相较于其他信息而言具有特殊性,虽然高校具有公共性,但不代表高校就可以敞开怀抱没有一丝保留的将一切高校信息公开于世,总是会有例外存在,即公开的豁免。明确了高校信息中豁免公开的范围,能够有效的防止高校以不确定的豁免规定来规避自己的公开义务,同时也能使高校获得更多的自治权以保障其学术自由。文章首先总结了高校信息公开主要包含的内容,并探讨了高校信息公开之所以应当具有豁免条款,是利益之间相互平衡之后产生的必然结果,也是保护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有效途径,不过,豁免应该被严格限制,否则就不利于公民信息权的实现。由于高校信息公开立法中的豁免规定存在缺陷,例如法律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跟上位法相冲突、豁免事项的范围难以确定、不注重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渠道比较单一,在实践中会产生高校根据豁免条款规避信息公开的现象,这是阻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展的绊脚石。文章通过分析高校信息豁免公开规定存在的缺陷,有指向性的结合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对先进的经验对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文章建议改良豁免事项的规定方法,在适用范围上积极向上位法靠拢,并应当明确立法的原则和目的,再以原则和目的为核心,通过界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区分高校科研信息和商业秘密来进一步细化豁免的具体内容,另外,还应当使高校重视个人隐私的豁免,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手段,以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