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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政府行为模式也出现了多元化。原先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用于新型行政行为的研究,新型行政行为也同样需要得到法律规制和相应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行政事实行为是近年来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较多的行政行为类型,特别是由于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或者是虽有法律依据,但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而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沟通性行为实施的。鉴于此,通过法律救济制度的设置,加大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法律救济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对维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行为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国外,美、英、德、日已经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司法、行政救济的受案范畴,而目前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仍然没有统一的理论,如何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司法救济也众说纷纭。为了填补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真空,本文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入手,研究国外相关制度,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提出了完善的方案。正文第一章,介绍了研究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的价值以及研究的方法;第二章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研究了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和分类,最后对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的概念、分类和意义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第四章从我国目前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规定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制度运行上介绍了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现状和缺陷;第五章借鉴国外经验,在前述缺陷的基础上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对比研究域外国家及相关地区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制度,提出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途径。因行政事实行为多是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降低行政司法中用直接利害关系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同时,因行政事实行为公益性强,涉及当事人广,应允许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