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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会直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和保险费的拟定,对于投保人而言直接关系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获得赔付。就目前而言在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和时间上还存在很多争议。在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上,对告知义务履行的主体、时间、范围以及方式等要素进行介绍,就告知义务中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被保险人是否需要纳入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内,保险合同复效时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探析,而对于告知义务履行中的“重要事实”的界定和保险人说明义务中“概括性条款”的具体内容的界定等概念的解释也是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重点,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来寻找完善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方法。本文借鉴域外保险告知义务立法经验,从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要素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几个问题入手来对告知义务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共四章。第一章主要涉及保险告知义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法律性质、法理基础及域外相关立法的介绍,本章的特点在于评述了保险法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上通行的五大学说(射幸契约说、瑕疵担保说、最大善意说、意思和致说、危险估计说),法律性质上的三大通说(法定性、先合同性、不真正义务)。第二章对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时间、方式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予以比较和研究。第三章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履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剖析,着重探讨了“重要事实”、“概括性条款”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及其效力的判断标准,以及找出导致保险行业在经营和纠纷的处理中不断出现混乱现象的原因。第四章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对完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议,为我国《保险法》进一步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在告知义务问题的解决上提供一些有益的方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