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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我国执政党、中央以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本文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涵义。强调地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建设,即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确定方案的活动与过程,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的,全面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有关地方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它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引发很多学者予以关注。因此本文以《规定》为范例,从行政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分析了《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探讨了该《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控权思想,对《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立法进行评述,分析了《规定》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和《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用来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对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和法治政府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积极探索,为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范本。本文试图以《规定》关于地方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为经验范本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即探讨我国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正义理念,从四个方面对地方行政决策法制化提出构想:一是建立科学的地方行政决策主体制度;二是完善地方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三是完善地方行政决策监督体制;四是完善地方行政决策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