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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广大农民的衣食父母。解放后,新政权实行分田到户,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将其作为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固定下来,通过立法加以保障。2004年前,我国农民的种地效益差,大家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甚重视。自中共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并实行种粮补贴开始,承包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得以显现。全国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在解决纷繁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几年他的功效被夸大,特别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上显得无能为力。受西方国家ADR制度的影响,仲裁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他与我国传统的调解方式配合,经试点单位证明能有效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2009年6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出台让仲裁活动有法可依,但是该部法律仅仅关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程序事项,且相关的程序规范尚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的仲裁程序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实体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着力于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动和配合。以利民便民为基本原则,既要解决纠纷,更要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为此,有关农业行政部门和仲裁等纠纷解决机构要形成合力,不仅将纠纷解决,而且致力于预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