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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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这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新法施行后,引起了学术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修改亮点多达十余个。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是此次修法众所瞩目的焦点,并且明确规定于法条之中;例如,新法第51条明文规定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的表述,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正式转变。立案作为司法程序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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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这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新法施行后,引起了学术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修改亮点多达十余个。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是此次修法众所瞩目的焦点,并且明确规定于法条之中;例如,新法第51条明文规定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的表述,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正式转变。立案作为司法程序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公民诉权的保障及开启,只有立案环节被赋予公正、合理,才能使行政诉讼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进而使公民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信访途径。所以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能够有效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信访不信法”问题,从而将更多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诉讼途径予以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也标志着立法观念的转变,对准入门槛予以放宽,使得更多案件进入法院门槛,从而真正做到了总则第一条的宗旨。这不仅是立法的要求,也是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根本出发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施行以来,已经有将近五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取得了颇为惊人的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近几年来的司法统计数据,可以得知2018年行政一审案件收案量合计为256656件,2017年为230432件,2016年为225485件,2015年为220398件,而2014年仅为141880件;可见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立案数量节节攀升,尤其是2015年急剧增长。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面对一些新的问题,首先是法院案件急剧增长的同时,又恰逢法官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矛盾该如何予以解决,又成为当前阶段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除此之外,法院高强度的工作量,是否会对案件质量产生影响,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再者,在异地立案被各个法院广泛推崇的情况下,对于跨域立案和异地管辖立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样亟待解决;至于诉讼门槛的降低,是否会出现“滥诉风险”、“诉讼爆炸”等问题,笔者同样对其作了回应。就立案登记制本身,也同样存在制度上的缺陷,首先是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上的问题,一般而言对案件进行审查是以起诉条件为标准的;但我国关于立案登记的起诉条件规定并不合理,甚至将诉讼要件、本案要件包括其中,这就难免涉及到实质审查;而统一审查标准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的审查标准不一;而且这种起诉条件的设置,本身就存在高阶化的问题,当事人在立案时仍面临着立案审查制下的条件要求;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关于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至于制度保障及惩戒机制的缺失,则不能有效保障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的写作就是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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