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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作为博弈另一方的生产者的权益同样不应被忽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作为对消费者权利的制衡,在体现法律的公平、效益、秩序等主要价值理念的同时,对于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有着积极意义。在分析国内外立法和主要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论述了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抗辩事由在产品责任领域的具体效力问题。在肯定“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和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同时,也排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性,而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行性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了分析。在论述产品责任法中生产者各个抗辩事由的合理性及适用条件时,本文肯定了“缺陷产生是由于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供应者遵循生产者设计、指示”作为抗辩事由的合理性,而对“开发风险”作为抗辩事由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抗辩事由。在否定生产者将“产品缺陷符合政府颁发的强制性规定仍导致损害”作为抗辩事由的同时,对于补偿生产者损失提出了建议。最后针对我国在生产者抗辩事由方面的立法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