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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装置之一。这一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指控方应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所以说,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充分了解证据的有效途径,它已成为对抗式审判程序得以公正、有效运行的至关重要的保障之一。本文即是在分析证据开示制度成因与价值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的不同点与相同点之后,同时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理论争点和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而论证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在文章最后,对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简述如下:第一章证据开示制度概述。首先,对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该项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其之所以产生,总的来说,仍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克服对抗制的机理缺陷,即为了防止伏击审判和提高诉讼效率而设计的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学习借鉴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庭前程序的产物,它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语境。接下来,对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为论证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依据。证据开示制度有如下价值:是确保控辩平衡的有力手段、是庭前程序公开的集中体现、是辩护原则和辩护权的保障、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以及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等。第二章比较视野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对英、美、日、意等国家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一全面的分析和比较,使读者了解这一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首先介绍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英国和美国均实行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了解决控辩双方在审判前互不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这一问题,英国和美国均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最大限度的让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其次,介绍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例,这两个国家进行了审判方式改革,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为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他们在摒弃“卷宗移送式”的起诉方式的同时,都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以确保被告人在控辩双方对抗性增强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并利用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最后,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一下比较,得出了他们在开示的地点、开示的方式以及开示的后果等方面的不同点,以及在以对抗式审判方式为基础、庭前审查程序、形成争点的作用方面的共同点。从而得出了在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时候,要以本国的诉讼体制特点为基础,不能随便移植国外的制度的结论。为本文最后一章提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建议做理论铺垫。第三章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其建立的必要性。首先,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在我国到底是怎样一种状况,我国法律为了确保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充分掌握控方调查收集得到的证据材料,为辩护做有效准备,而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我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并且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规定不一致、程序性规定尚不完善、主体规定单一、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接下来,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据开示是确保控辩力量均衡的有效途径,它有利于我国辩护权的完善、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平衡等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真正形成对抗关系的一个基础性措施。如果想让“对抗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的运行起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是必备的制度条件,在我国建立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势在必行的。第四章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首先,根据前三章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成因和价值分析,在比较视野下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分别从启动方式、案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主持者、展示内容、时间、地点、制度保障等几个方面对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然而,我们在学习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及其成功经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体制、法律文化土壤以及现行法律的实施情况。在顺应世界潮流的同时,也要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接下来,文章又提出了完善与证据开示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议。因为一种制度不可能孤立地运行起来,一种制度能够健康的成长起来,是需要以外部环境为依托的。否则,即使将证据开示制度写进了法律书里,在司法实践中,若想收到预期的效果那也将是很难想象的事情。所以,在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其生长环境,即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于是,文章分别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