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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但又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封闭性与人合性,不可避免的使股东内部产生矛盾与冲突。如何有效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当某一恶意股东作出一些破坏股东间信任基础、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经营目的难以实现、甚至引起公司僵局的行为时,一直是各国法律都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为股东提供的救济途径有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司法解散制度。但股权转让与股权回购意味着股东要离开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是股东无计可施的做法;司法解散意味着公司本身将不复存在,是股东玉石俱焚的做法,这些救济措施都会对善意股东、公司和社会造成损害。而股东除名制度为有效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经济高效的途径,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股东除名制度直接触及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将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剥夺其股东资格,有利于解除股东间的信任危机,稳固公司有序运营的基础,最大限度地维护留守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从法理方面分析了股东除名制度的合理性。首先,除名制度本质上是剥夺股东的股权,这涉及到股权的性质问题。其次,股东除名制度在民法与商法上分别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实践分析。该部分从实践方面分析了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股东除名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但我国《公司法》未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完善。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规定。第三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该部分立足于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完善。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首先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次需要规定具体的实体与程序要件,最后要保护被除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