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严格责任是源于英美的刑事归责原则,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诸如环境犯罪等领域也开始适用严格责任,而我国学者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是否引入严格责任,还存有较大争议。论文首先探寻严格责任的起源与发展轨迹,对中外学者就严格责任概念界定加以梳理,明确本文对严格责任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对严格责任的特征予以归纳并对严格责任和其他相关概念加以区分。笔者对严格责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实体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行为人行为的若干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不要求证明罪过,即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程序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行为人实行过错推定,由行为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缺乏主观罪过,作为辩护理由加以辩护的刑事归责原则。论文第二部分阐述严格责任的哲学基础和法理依据,与此同时,对严格责任在各大法系国家的适用进行考察。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刑法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亦有别于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他们在处理此类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随后,笔者针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就严格责任合理性之争,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争议规定进行解读,得出我国现行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的结论。在我国刑法中全面承认严格责任制度,既有悖于我国基本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司法实践不符,不具有可行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刑法在处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害犯罪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在此类犯罪中,有限度地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保护社会的机能。在最后一部分,基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在有限的范围内,即严重公害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对遏制此类犯罪大有裨益。鉴于此,笔者提出在我国刑法中构建严格责任制度应遵循谦抑性、明确性和补充性原则;具体构建应着眼于打击严重公害犯罪与对行为人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