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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的香港基本法开始在香港实施,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也纳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中。然而两地在法律传统、宪政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了香港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颇多争议,尤为突出的是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有关问题。本文就是对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作全面的分析,所要考察的问题是:香港特区法院有无司法审查权?如果有,那么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什么?司法审查权能否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最后是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发展以及对内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本文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初步提出了一定的解决途径。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方面肯定了香港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主要是《基本法》对香港司法权的规定和对香港普通法传统保留的确认。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两方面的分析,一方面有对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因素;另一方面从正面列举了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对象,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不能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理由是:根据授权原理,被授权者是不能审查授权者的立法行为。对于香港终审法院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冲突引发的争议,本文结合1999年“居港权”系列诉讼案件和《基本法》第158条对解释权的分配规定来分析争议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处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本文正是在分析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解决此冲突的两个机制和一个方法,即评价机制和协调机制,以及政治对话的方法。
本文最后对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发展做了进一步的展望。从当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利于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实施。事实上香港特区法院已经扮演着《基本法》实施的权威性监护者的角色。香港特区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对中国内地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也有借鉴作用,两地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开展互动交流,互相学习,推进各自的法治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