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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单放货法律涵义的认识普遍较模糊,无单放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其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而且多是通过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来界定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少有著述从法律事实角度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对无单放货进行研究,并提出建立无单放货的救济机制与预防机制的构想。显然,本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对过去研究成果的总结,更是对建立和完善无单放货的救济机制与预防机制的超前探索。 无单放货,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负有凭单交货义务之人未收回或注销正本提单而交付该提单项下货物的非表示行为。无单放货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责任有四个构成条件: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违约责任下不需此条件)、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持单人受有损失、无单放货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单放货最常见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以持单人的损失为限。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承运人应享有禁止反言、提单载明无单放货条款、目的港法律或惯例规定无单放货等免责事由。 在无单放货诉讼中,选择不同的诉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持单人应慎重选择诉因。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受诉法院的态度,受诉法院应在不损害法院地国主权的前提下做出理性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公平角度而言,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在证明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时,应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提单流转滞后是无单放货的表层原因,其深层原因在于:法律未明确承运人解除凭单交货义务的途径以致其利益失衡。要从根本上防止无单放货,需要通过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来建立预防机制。就国际立法而言,《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已进行了大胆尝试,尽管其可操作性尚不强;就国内立法而言,一方面要完善《海关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提单制度的嬗变与革新所提供的新鲜立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