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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按揭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的按揭制度进行论述。“按揭”起源于英美法,主要指不动产买卖中债的一种担保形式。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产生以西方经济学上的“预期收入理论”为理论基础,经历了普通法上的按揭、衡平法上的按揭和近代法律上的按揭三个阶段,逐步演变成为现代英美法中的按揭法律制度;传统英美法中房地产按揭与房地产抵押在文字、概念、性质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我国的“按揭”是从英美法翻译而来,经香港传入大陆,在我国特定社会经济背景下已经具有独特含义。我国的按揭制度也是以房地产业、金融业的发展为经济基础而产生的,其主体为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内容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抵押担保关系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其目的是购置房地产;按揭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按揭在抵押担保标的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生效;按揭权通过优先受偿得以实现。对于我国按揭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主要存在所有权保留说、抵押说和权利质押说三种学说,但都未能准确、全面地表述按揭制度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按揭制度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一种贷款担保制度,它具有独特的法律结构,难以用现有担保形式来确定其法律性质。我国商品房买卖大部分是以期房预售方式进行的,期房按揭具有独特的含义、法律特征、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法学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按揭中抵押权行使的条件为借款人未能按照按揭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借款达到一定程度;按揭中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以公开拍卖抵押物为最佳方式;按揭中抵押权效力一般及于抵押权设立之前的附合物,而不及于抵押权设立后的从物。我国应尽快健全按揭法律制度,协调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按揭制度的法律性质,使按揭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更好地规制社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