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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动产市场也是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经济领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动产市场活跃异常。市场的交易、不动产物权的移转都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完成的。那么,建立一套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保障不动产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就非常有必要了。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比较零散,尚未形成系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再者由于法律所既有的滞后性、保守性,加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遗留的许多历史性问题,都导致了不动产错误登记无法避免,现实中亦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不动产物权的纠纷案件。那么,在错误登记的情况下,如何恢复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物权法立法中应当涉及的重点问题。《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问题,确立了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承担,却不尽清晰和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错误登记的法律救济也是不够及时和充分。因此,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法律救济制度,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本文首先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错误登记产生原因等基础问题进行分析,再借鉴域外关于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几项代表性制度即国家赔偿制、保险赔偿制及利用者负担赔偿制,文章最后针对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讨论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问题。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概念出发,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和效力模式,分析了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三种学说,行政行为说、民事行为说、混合行为说,认定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继而分析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内涵、外延,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救济方式——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第二部分对域外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包括德国、英国和日本的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说明。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根据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即其责任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均不确切。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探讨了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一方面,呼应第三部分指出的制度缺陷,文章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另一方面,借鉴域外几种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制,本文还提出了应该建立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配套制度,包括预防错误登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的风险分担机制。事前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了登记前审查预防制度和登记人员职业准入制度;事后的风险分担机制则主要指保险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