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理融资纠纷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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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即债权人通过将基础交易合同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获取融资款,系利用债权融通资金的形态之一。在法律理论层面分析,保理融资基本遵循民法中的债权转让理论,但是一旦出现了新的业务运作形态,传统理论的适用就显得力不从心。保理融资的实践和发展给传统债权转让理论带来了冲击,例如保理融资业务中的客体即具有特殊性,其不仅包含了传统债权转让中的客体概念,而且扩展了其范围;保理融资还对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造成了冲击,即其内部效力中的保理人、债权人以及外部效力涉及的债务人、其他第三人,他们之间的交易需求、行为方式等都产生了新变化,而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权利争议也随之而来。面对保理融资实践突破传统债权转让理论的情况,为衡平各方利益,法律应当及时作出回应,该等回应的最佳表现便是规则变革。保理融资配合现代社会发展中不断形成的基础贸易,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良性效果,如何对待保理融资带来的问题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是本文主旨所在。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保理融资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着重探究保理融资的概念、分类以及法律性质,为后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笔者搜集到的案例进行梳理统计归纳,总结出类型化问题,再从立法、司法层面分析类型化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进行比较法研究,从中得出有益的理论或规则以供我国保理融资的规则制定参考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保理融资实践情况以及比较法经验,针对类型化问题提出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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