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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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使以数据和算法为运行基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方兴未艾。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并训练更优算法,聚集的庞大用户规模和粘性足以在相关市场拥有强大的市场势力。此种优势随着市场格局的演化极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继而其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会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经营者的有序竞争,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相比于传统市场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给政府监管、法律规制带来了诸多空白与漏洞。探讨如何规制该类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旨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关键问题进行提炼和总结,即在应对平台经济(本文特指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垄断问题时对相关市场界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识别和规制都相较于传统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但要革新传统的分析工具,还应囊括对竞争效应的分析。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的处理方面,在考察传统因素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平台企业掌握及运用相应数据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在对我国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现状进行归纳和反思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行反垄断规制体系在应对平台经济领域的问题上较为笼统且操作难度高,无法有效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实践;并且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条款存在滞后性问题,使得在认定方面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同时规制垄断行为的相关立法思路不够明确导致竞争法的走向不明。因此,在更新反垄断分析框架的同时,形成配套的执法监管体系也非常重要。政府应当完善且正确把握现有的监管理念,同时增强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的技术力量,此外可以引导行业监管、自律规范,为形成规制合力提供助力。加强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对具体法律条款做进一步完善,是妥善解决平台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理论基础,还要着力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各部门协同监管的规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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