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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新型的产品经销模式纷纷诞生,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也混迹其中,并在多种因素的刺激下迅速蔓延,呈现屡打不绝、愈演愈烈之势,“经济邪教”的特点日益凸显,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大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如何针对传销犯罪进行专门刑事立法,解决当前打击此类犯罪适用刑法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提高打击传销犯罪的成效,是法学界应当给予重视并研究解决的一大课题。本文通过考察传销的基本问题,分析国内外对传销的立法情况,研究我国现有的打击传销犯罪适用罪名的缺陷,进而提出设立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传销罪独立罪名的规划设计,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一、传销概述。首先从传销的概念入手,分析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不同观点,提出笔者对传销概念的认识,并廓清与相关概念的界线。然后,依次介绍了国内外传销的起源与发展情况,分析了传销活动的运作方式,揭露了传销组织的敛财内幕,进而揭示了传销的特点,并结合传销的发展现状,对传销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进行了深层次阐述。二、国内外对传销的法律制裁和规范。鉴于传销的严重危害,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本部分相继介绍了当前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金字塔销售”的立法情况,并对各自不同的立法特点作了简要评述。同时,根据传销自登陆我国大陆以来政府对其政策的演变情况,分监管空白、严格限制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对我国的传销法律规制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三、设立传销犯罪独立罪名的理由。首先介绍了近年来我国所面临的传销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指出造成目前传销活动猖獗泛滥、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其中没有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打击传销犯罪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是重要原因之一,应当借鉴外国经验,在我国刑法中为传销犯罪设立独立罪名。接着依次分析了我国现有打击传销犯罪适用法律方面的缺陷、打击传销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设立传销犯罪独立罪名已经具备的条件等,最终得出结论,即在刑法中为传销犯罪设立独立罪名已经具备了充分、必要条件,出台传销专门罪名势在必行。四、设立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传销罪的立法构想。针对设立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传销罪问题,笔者根据刑事立法规则并结合司法实践工作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对该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一些问题作了一定的探索,提出了立法建议,对弥补我国刑法制裁传销犯罪的立法缺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较高的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