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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人们更多地会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事后救济方式,诉讼活动通常期限较长,当判决或裁定拿到手后受害者的损失有时已经难以弥补,裁判结果有时也难以实现,这种滞后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利后果。为了避免上述结果,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保全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早期就规定了针对财产的保全制度即财产保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够,因为不是所有的纠纷都涉及财产,有时还需要限制一定的行为,所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正是针对这种需要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行为保全制度的入法弥补了我国现有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立法上完整了民事保全制度,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每一种新制度的入法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就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以及相关完善措施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以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为视角,提出自己的问题。围绕这几个问题,文章以行为保全的内涵界定为切入点,在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重点展开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相关规定的分析和提出自己针对如何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看法,分别从完善启动条件、审查与裁定和救济程序这三个大的方面展开细节讨论。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引发的思考。该部分介绍了这次诉前禁令的基本案情和裁定结果。最后笔者从这次诉前禁令的提起和审查裁定中提出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是行为保全的内涵界定。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行为保全的概念、特点和性质。笔者主要就行为保全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讨论,最终将行为保全定性为一种特别诉讼程序。第三部分是对两大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该部分分别列举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相关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包括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美国的临时限制令和预备禁令,大陆法系包括德国的假处分、日本的行为保全、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和依申请作出裁定程序。最后笔者对两大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比较以便我国相关立法加以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阐述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发展过程,然后列举了行为保全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最后评析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制度规定的优点和不足,为下文提供完善方向。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议。在该部分,笔者分别从完善启动条件、审查与裁定和救济程序这三个大的方面展开细节讨论,涵盖了从文章开头案例中引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