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一审判决一经做出,就成为社会各界纷纷关注的焦点,法学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彭宇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从这些讨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成了关键且最具争议的焦点。自由心证的机理在于: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理性、良心,自由的对证据进行判断和取舍,这样就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条条框框的束缚,从而使其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较之法定证据的僵硬,自由心证的这种灵活性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一经产生就遭到符种质疑和批判。因为自由心证制度将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以及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完全维系于审判人员的身上,只有法学知识扎实、道德品质高尚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使自由心证制度得到良性的运作,法官素质的高低成为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上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较为混乱,加之现阶段我国法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导致不仅自由心证的价值难以实现,而且现实中自由心证被滥用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将以彭宇案为切入点,在对自由心证制度简单介绍的基础上,对其进步性和缺陷性做出评价,并对如何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出自己的浅显意见,以期能够为自由心证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提供参考。本文主要从三个方而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南京彭宇案的案情简介和与此相关的问题的提出。这部分在对彭宇案案情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该案中审判人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即该判决中法官所依据的“个人经验、常理”与社会公众的经验足否吻合?如果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加以限制而是放任,会不会导致诸如法。官恣意妄为等问题的出现?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在哪里?是否应当对法官心证的自由进行限制?应当如何限制?又应当如何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监督和救济?第二部分为自由心证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现代自由心证的现实意义,其中包括自由心证的实质内涵和积极作用;其次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了详细介绍,包括该制度在国外和我国的历史进程;再次介绍了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包括立法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最后结合彭宇案,论述了自由心证制度的进步性以及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第三部分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限制。这部分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出限制。其中,事前的限制包括主体的限制(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和客体的限制(证据裁判主义);事中的限制机制包括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限制、证明标准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合议制度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公开审判制度对自由心证的限制;事后的限制机制包括判决理由公开和上诉制度。这一系列的限制机制能够防止法官在心证上的恣意妄为,从而发挥自由心证制度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