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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鼓励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而赋予其对发明创造实施一段时间的垄断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固然可以起到激励创新的积极作用,然不加限制的垄断权必然会在专利权与所有权冲突时凌驾于所有权之上,这与专利制度设计之初衷及商品自由流通的基本经济秩序都背道而驰。为了限制这种垄断权从而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权利用尽制度应运而生。随着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我国已经承认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也即是采用了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故对于理论界讨论较多的平行进口的问题,也即专利权利国内用尽与国际用尽的问题,本文并没有讨论。本文转而侧重探讨权利用尽制度适用对象及权利用尽穷竭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权利用尽制度规定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中更多的提出笔者自己对于权利用尽原则的一些看法和见地。本文第一章是关于权利用尽制度的概述,包括权利用尽的基本概念、起源、理论基础与基本学说,使读者对于权利用尽制度有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主要讨论我国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探讨先用权产品及依照强制许可而生产的产品是否应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先用权产品及在我国依照强制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而在他国获得强制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在我国并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第三章主要讨论我国专利权利用尽之相关穷竭问题。先分析权利用尽中到底穷竭什么权利,明确了穷竭的权项主要为销售权和使用权;然后结合一个我国案例,对穷竭之使用权中“使用”行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了穷竭中的使用权并不包括“生产性使用”这一观点;接着讨论了关联专利的穷竭问题及权利用尽中权利穷竭的时间截点。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权利用尽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建议。先介绍了我国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的条文变革,然后在前面的讨论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的条文中的缺陷和不足,最后结合国外立法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对于我国权利用尽原则相关条文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