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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着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国有资产能否保值增值是关系到公有制经济基础是否稳定、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国有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是衡量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对增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着重大推动作用,是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应用先后经历了四个时期,对于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最终形成了现阶段以2006年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为基础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创新不断繁荣,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企业交易方式和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对企业利润表结构进行调整并引入了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观是一种以企业净资产变动为基础将当期所有利得和损失确认为收益的思想,它将企业收益的概念由“已实现”拓展为“可实现”,是会计制度适应新型资本市场环境下的深化与发展。综合收益观的引入拓展了企业对当期收益的确认范围,使得现有一些财务比率的计算基础发生了变化,某些财务指标可能失去了作用或应当进行重述,这也使得在综合收益观下如何对企业绩效进行合理评价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在综合借鉴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企业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并对现阶段非金融类中央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分析,认为现阶段非金融类中央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在指标选择、指标计算和权重分配上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综合收益观的角度,利用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对现阶段非金融类中央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将其他综合收益引入多项指标计算公式,调整了个别指标计量口径和计算方法,增加了投资性资产比率指标,调整了评议指标内部权重分配。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将综合收益概念引入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对现有非金融类中央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指标体系进行合理改进,使改进后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反映国有企业运营情况,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引导国有企业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积极主动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