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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实行了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搭建起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新框架,这一改革措施对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了规范,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强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但是,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立法层次较低、收入规模偏小以及地方税体系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问题对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地方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组成多为税源零散、稳定性较低且增长缓慢的小税种,随着“营改增”的深入,作为地方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的税收收入也将大幅下降,这会导致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减少,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为此,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尤为重要,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再者,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自然资源禀赋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地方税的构成亦不尽相同,因此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确保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能够与东部发达地区获得同样充裕的税收收入。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采取在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运行实际,提出论点的方式进行。理论分析中,在明确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的基础上,以财政分权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对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探讨,并总结得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在实践经验总结中,主要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分析其事权、财权的划分情况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方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系以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指出“营改增”会动摇地方税体系中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并将对地方税收入产生一定的冲击,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接着结合各税种的特性和我国实际情况,对几个主要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测算。最后提出了确定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制度基础,指出应在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简化政府层级、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以及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权的基础上,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再以资源税作为补充以平衡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提升上述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推动地方税体系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