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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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这一协议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国,理应全面履行这一协议规定的义务,可时至今日,与之相比,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还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保护对象范围过于狭窄,缺少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缺少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第二,入罪行为方式过于单一,缺少对假冒近似标记的行为规制,缺少对“淡化行为”的规制,缺少对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第三,刑罚体系失衡,“整齐划一”的刑度设置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罚金刑设置不明确,缺少有针对性的资格刑。  根据TRIPS协议和外国商标权刑事立法的规定,对症下药,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构想:第一,拓宽刑法保护对象范围,明确服务商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二,合理规定入罪行为方式,扩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适用范围,将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第三,完善刑罚体系,调整各罪自由刑的配置,科学设置罚金刑,增设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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