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没收财产是指由国家根据刑法的规定并依照特定的程序,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物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历史上这种刑罚在预防再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进入现代国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减少乃至废除了没收财产刑。早在17世纪初,贝卡利亚认为没收财产刑是软弱者头上的定价,它使无辜的人忍受着有罪的惩罚,并使他们必然处于犯罪的境地,认为没有存在的理由。进入19世纪末,刑法学新派的新社会思想也认为没收财产刑只会增加罪犯的反社会倾向,不利于教育、感化罪犯,这与刑罚目的是不相适应的,应予以取消。但进入20世纪末,但伴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的转变,一些国家重新启用没收财产刑。虽然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刑的弊大于利,建议将其直接予以废除,但我们不能忽视没收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客观作用,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没收财产刑的存在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潮流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需进行改造和完善。基于此,目前,我国没收财产刑分为特别没收和一般没收,本文仅就一般没收财产刑的数额问题进行探讨。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没收财产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设置上都有了明显的完善。但是,没收财产刑在在立法的规定上表现得过于纸面化,司法实践的效果上变现的过于苍白,没有发挥其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功能。在立法上,没收财产刑数额裁量的依据不明确,刑法分则笼统的规定没收财产,至于是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没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范围界定不明确,全部没收的财物是哪些,部分没收的数量也不甚明确,其结果是对何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何谓“一部或全部财产”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外没收财产刑数额制度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其中包括:明确对没收财产刑数额裁量的依据;在立法中明确没收财产刑的范围和数量,将不得没收的财产列举出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合理权衡没收财产刑数额与主刑的对应问题;分清全部没收与部分没收的界限;统筹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衔接转化;最后提出解决未成年人和累犯以及数个没收没收财产刑数额的并罚适用问题,通过这些建议,旨在实现我国的没收财产刑数额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