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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二章条文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了相关规定,通过通知-通知规则,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做法提供了法律指导,这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逻辑完整地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应有责任仍不太明朗。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指出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存在问题,首先是对商标保护责任方面做得还不够,在认定侵权行为方面,一是认定平台对直接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标准不够明确,二是电商平台对其网络环境内淡化驰名商标的危害后果不够重视。其次是间接侵权责任承担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所要承担的义务程度的不足,以及通知规则的理解与操作问题。这是本文的基调。第二章开始针对分析前一章出现的问题的原因。要理解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商标侵权责任认定上的困境,首先要对其责任的构成进行解释,包括直接和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直接侵权一般以无过错为原则,重点在于判断标准——现行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对混淆可能性的地位不明确,因此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接侵权的认定,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根本地位至关重要。不同于直接侵权,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要求具有主观过错,且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建立在直接侵权行为人行为之上。关于其间接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侵权责任法所提到的连带责任和一些学者所提到的替代责任。笔者在此觉得两种方式都有待商榷的空间。本章前两节为更好的说明第三节服务,针对文中第一部分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最后一章便是提出完善其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希望可以通过合理调整电商平台的义务来强化他们在商标侵权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对通知-通知规则的完善提出一些操作上的建议。同时也觉得对其这种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更有威慑力,也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维护,因此也对赔偿操作方面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