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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到庭。该规定被视为我国建立亲属拒证权制度的一项伟大进步。亲属拒证权从字面分析即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这进一步强化了证人作证的自由程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安定和谐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建立亲属拒证权制度是具有历史基础的,自春秋时期初现萌芽至清末民初,“亲亲相隐”从思想落实为制度,一直为世代所沿用,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作用。与此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也都纷纷建立起了具有本地特色的亲属作证特免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针对犯罪高发的社会现实,我国追求绝对的实体真实主义,为经济恢复争取稳定的社会环境,摒弃了亲属拒绝作证得规定,实事求是、一追到底成为我国刑法实践中的价值追求,但同时,过分地追求真实与效率,又会制造大量本不应出现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律柔性,体现出法律的人性价值,尊重人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增设了例外规定,在学界被视为“亲亲相隐”思想的回归,是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在现实的法律实践过程中,该条规定并未发挥出其预期的作用。比如权利主体过少,适用阶段过窄,并且其作为一项权利,立法者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以及救助机制,使得该项规定过于原则性。本文在分析现行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找到目前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制度的设计以及运行等各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方面,对于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从其中汲取精髓,找到适应现代中国国情的方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对比中找到差距,学习经验。另一方面,作为一项权利,应该包含完备的操作流程以及救济措施,增强可操作性。